基层与地方治理数据库 |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
“区-乡(村)”建制体系时期(1949-1957年)的区公所
案例编号
20250625TKCLQFGGQF
案例层级
农村基层建制
行政区
全国
案例类型
基层建制
专题类型
--
案例年份
1949
采集时间
2025-06-25
关键字
农村基层建制设置
1951年6月13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划小区乡及乡级编制与供给的决定》对区乡规模规定为:乡的划分一般以1500至2500居民划为一乡为标准。人烟稀少村庄分散的山岳地区可以酌情减少,但不得少于500居民;人烟稠密,村庄集中的平原地区可以酌情增加,但不得多于3000居民。其中一个自然村人口超出3000者仍可划为一乡或设镇,不要割裂,其以商业与手工业为主者设镇,区的划分一般以管辖10个至16个乡为标准。在该文件中,区的划分以管辖10个至16个乡为标准,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构,其编制与职能直接受到行政区划的影响。在上述规定下,每个区公所需管理的乡的数量被限定在了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内,这既避免了管理范围过于庞大而导致的效率低下和管理困难,也防止了管理范围过于细碎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和行政成本上升。
其中《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凡不需要作为一级政权的区,设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一般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区公所作为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另外,文件中规定:区公所因工作需要得设各种经常的及临时的委员会。区公所的行政会议,由区长召集之;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等均出席。同时,区公所为便于传达政策、联系群众、推动工作起见,得召开干部扩大会议,由下列人员一部或全部参加:(一)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乡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副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二)区和乡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三)其他有关人员。该文件规定了区公所的定位与职能,包括设立条件、组织机构、人员配置等,明确区公所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执行县人民政府交办事项,并承县人民政府之命,指导、监督与协助所辖乡人民政府的工作。
在全国的具体实践中,关于区公所的相关设置则与各地的现实需要相适应。如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第五区公所在1953年上半年制定了三个制度,对其内部试行。分别为《关于居民委员会领导关系的决定》、《民委员会会议、值日制度》、《关于居民委员会处理群众申请的几项决定》。其中,《关于居民委员会领导关系的决定》(摘录)中有明确规定,一、区以下的基层组织领导关系原则上是三层:即区公所直接领导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居民小组。行政组是区公所的派驻机构,代表区公所具体领导检查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二、居民委员会的各工作委员会是居民委员会的一部分,不能算作一层组织,在其接到工作任务后,应由全体委员讨论执行,遇需发动群众和全体居民代表协助进行的工作,必须通过居民委员会统一具体布置、领导(治安保卫工作委员会受居民委员会与公安分局派出所的双重领导)。三、区公所各股与居民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系业务指导关系。区公所各股得定期召开专业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但如需要布置工作时,必须经领导批准,用区公所的名义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布置,并知照行政组……六、各有关单位,必要时在街道居民中发动群众,布置工作,必须通过区公所,不得直接向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又如,1949年底湖北省天门县人民政府所辖13个区、镇人民政府,1954年该县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1956年5月撤区,建立指导组,作为县与乡的联系组织。1957年10月,撤销指导组,恢复区公所。1958年撤销区公所、乡政府,以区为单位建人民公社。在1954年湖北省明确其农村基层组织。
另外,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在1950年时,实行县下设区、乡,村级行政机构。在区一级,最初成立了区公署,后改名为区公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工作,设正、副区长以及专门负责财粮、建设、工交、文教、公安、人民武装、民政等7个的委员会,以处理不同的事务。
由此可见,区公所设立各种委员会,以分别负责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委员会的设置有助于区公所更好地协调资源、分配任务,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提高行政效率,并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区有规模大小之分,规模大小作为区政府(或区公所)人员配置的依据。区有甲、乙、丙、丁共四个规模大小,以人口多少划分。1950年区级机关(含党政群团在内)人员配置,甲等区一般为30人,乙等区28人,丙等区27人,丁等区25人。随着地县成立编制委员会,各地纷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按照国家行政编制、国家事业编制、国家企业编制,审定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定额。国家行政编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派、政协、人民团体;国家事业编制,包括科学研究、文教卫生、勘察设计、社会福利、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林水利;国家企业编制,包括从事生产资料、消费资料的生产和流通的工厂、公司、商店等。在1949年至1957年期间,中国正经历建制的调整与基层政权的建设阶段。作为地方基层政权组织的一部分,区公所的编制根据区乡的规模进行相应的调整。这种调整主要体现在人员数量和职能配置上。这一时期的编制变动不仅彰显了国家对基层治理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建制与地方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据《官渡区志》中记载,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区公所的编制变化情况。1950-1953年,原昆明县属一、二、三、四区公所的员额编制由昆明县政府直接管理,当时4个区编制总数为148人,实有132人,其中:一区公所34人,二区公所32人,三区公所34人,四区公所32人。1953年昆明县并昆明市,原县属4个区公所也随之撤并,建昆明市第五区、第六区、第七区,编制工作仍由昆明市直接管理。3个区共有工作人员104人,其中:第五区54人,第六区29人,第七区21人。
《南宁市郊区志》中记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郊区在1950年2月,成立近郊工作委员会,未设办事机构,下辖第一、第二、第三区公所,各区公所有3名-4名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第一区管辖9个乡,第二区管辖4个乡、1个镇,第三区管辖8个乡、1条街。1953年3月华东街拨入市区管辖。同时,撤销近郊工作委员会,将第一、第二、第三区公所合并为1个区,称南宁市第一区人民政府。1954年3月25日召开南宁市第一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同年10月,举行第二次会议,并选举产生南宁市第一区领导人(区长、副区长共5人,委员共13人),未设办事机构,设专职秘书、民政助理、财粮助理员、生产助理等。
在《商洛地区志》中记载,陕西省商洛市在1950年的整编时,历时半年经历整缩。全区划7个县,甲等县1个(商县),乙等县4个(洛南、丹凤、山阳、镇安),丙等县2个(商南、柞水);设53个区、513个乡。地委、专署机关定员366人(地委74人,专署206人,群团56人,预备干部30人);甲等县定员225人,乙等县定员221人,两等县定员193人;区委、区公所定员24人。当时乡干部较少,一般只有三五人,普遍缺额待补。到1956年的整编时,农业生产合作化冲破一些区乡界限,为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将89区整为49区,区级编制由1691人缩减为784人;将586乡调整为362乡,乡政府人员编制增至1811人;县机关干部也略有增加。区干部缩编后,除充实县、乡外,还有编余干部320人,被列为各县合作专职干部,常年驻基层,协助农业社工作。
再以湖北省京山县区公所编制为例,区公所一般设有民政干事、财粮干事、公安干事、生产干事、文教干事、统计干事、文书、会计等。1949年8月京山县设11个区,各区设区长1人,秘书1人,民政助理员1人,财粮助理员2-3人,教育助理员1人,公安员1人,通信员2-3人。1954年撤销乡公所改为乡人民政府。1956年1月缩减区乡建制,设9个区公所、69个乡人民委员会,其余各区设10个指导组。1957撤销指导组,设10个区公所,区公所设正副区长、民政助理和文教助理等,下辖61个乡镇人民委员会。1958年撤销区公所和乡政府,设7个人民公社。
据《保德县志》记载,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在1949年,区政府改称区公所,各区设区长1名,副区长2名,民政助理员2名,财政助理员2名,生产建设助理员2员,文教助理员2名,社会委员2名,文书1名。1952年,增设一个区公所。1954年9月,全县合并为三个区,一区驻康家滩,二区驻桥头,三区驻南河沟。1956年,撤区并乡。
综上,这些地方的具体实践都表现出区公所的编制的变动情况。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以及地方实际需求的变化,区公所的编制则进行适时调整。
在干部层级划分上,1950年12月颁布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规定,区公所设区长一人,副区长、秘书及助理员若干人,由县人民政府委派之。如图3所示,1952年,政务院对干部的行政层级制进行了统一规定。按1952年7月的行政层级标准,全国行政机关干部实行29级制(不分等),干部层级实际上有26级,勤杂人员层级有3级(27-29级)。这种行政层级制有助于明确职责和权力结构,确保行政效率。区公所的最高行政官员称为“区长”,在区公所中,不同层级的干部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通过明确的层级划分,更好地激励干部积极工作、提升能力。
在人员配置和管理上,各区公所都有一定的人员配置及相对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如湖南省株洲县在解放初期,县境各区成立区公所,设正、副区长、秘书、文书、办事员、通讯员、炊事员和民政、治安、财政、文教、生产等动理,一般编制为15人。1950年民主建政,废除保甲制度,建立区、乡人民政府。区政府按原区公所人员编制未变。1953年,区人民政府政为区公所,属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人员编制基本未变。还有福建省福建市鼓楼区解放初期,1949年8月,鼓楼、大根区公所同时成立,分别配备区长1人,助理员10-11人,办理证书、调解、民政、财粮、工商、社会、文教等事项。区公所机构设置、干部编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1950年,鼓楼、大根区公所行政编制各26名,鼓楼区公所实有人数26人、大根区公所实有人数27人。翌年9月,中共大根、鼓楼区工委改为区委建制后,开始逐步设置秘书室、组织部、宣传部等部门。又如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在1950年,设置县属机构21个,其中县委、县人民政府14个部、科、室、队以及7个区公所,人员编制210人。1956年,设置县属机构34个,其中县委、县人委设置27个部、委、办、局、科,以及县人民检察院、法院和5个区公所,人员编制348人。又如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解放后,县以下设置10个区人民政府和84个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归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1950年4月,缩编为7个区人民政府府和62个乡人民政府。1951年5月,区人民政府改为区公所。1953年6月,又增设一个区公所,1956年6月,撤并成为3个区公所(下辖22个乡人民政府)和1个直属镇、3个直属乡人民政府。是年11月,区一级机构撤销。区人民政府和区公所编制有区长、副区长和公安助理员、粮秣助理员、建设助理员、民政助理员、文教助理员、秘书等。再如湖北省其具体区级干部及区级勤杂人员的职级待遇有明确的规定。
基层与地方治理数据库 |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部